农视网 2021-08-20 22:00
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
01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02
取消社会抚养费
取消社会抚养费以及删除相关处分规定,是我国优化生育政策的一个重大调整。第一,这是对我们的生育理念、生育意愿,还有生育价值上的一个变化。第二,取消之后,它的确会在极大程度上降低公民生育子女的负担。
03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支持优生优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有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04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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