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 2021-10-27 08:22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该《条例》以“生态宜居”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等。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本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湿地、河湖、海洋等保护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应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应当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绿色产业,完善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壮大乡村产业方面,《条例》明确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等产业。同时,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全产业链经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明确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支持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条例》强调突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首先是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其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再次,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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