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融媒体中心 2023-02-02 16:10
今年1月1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41条,涉及湿地定义、保护原则和制度、地方政府职责、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条例》从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及乡镇职责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在《湿地保护法》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对总量管控进行细化规定,要求省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设区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条例》规定,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重点水利及保护设施、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除外。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条例》从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调整范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红线管控制度,严格湿地占用的条件及程序,平衡湿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为有效保护我省湿地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屏障。
《条例》建立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把省、设区市、县(市、区)的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确定权限上收到省政府,并定期对设区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
构建全方位监管体制 《条例》从强化政府部门职能,完善公众参与湿地保护渠道等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根据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林业职责的相关规定,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考虑到海洋渔业和水利部门在滨海、河流以及湖泊等相关湿地保护中也承担具体的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同时,规定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内部自上而下全覆盖的管理体制。 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监督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鼓励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收紧占用湿地的口子 对于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一律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将省重要湿地的占用条件缩小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未开展占补平衡工作的补救措施及处罚手段。《条例》还设置了确需占用湿地必须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占用重要湿地或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批准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等占用的前置条件,进一步严格湿地的占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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