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林地、草原,巴彦淖尔三地发布通告!

河套微传媒 2023-04-04 09:57:22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

春季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春季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戒严时间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我旗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对全旗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施秋春季防火戒严。

二、防火戒严区域

我旗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为:全旗范围内的林地、草原、林带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林场、苗圃、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防火戒严要求

1.在防火戒严期间,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及边缘500米内,严禁野外吸烟、烧荒、野炊、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田埂、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以及在森林草原旅游景区举办篝火晚会、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严禁无防火措施和未配置防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戒严区,严禁司乘人员随意丢弃烟头、火种等易燃物;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全力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2.在防火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个人,需经旗林草部门批准,严格落实防火责任,提前准备好扑灭火器具,落实好扑灭火防范措施;严禁在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3.加强对儿童和放牧人员的教育,加大对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监管力度,严防因玩火、失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4.各苏木镇、农牧渔场、林业管护中心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和火情监测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灭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遇重大火情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我旗生态文明建设安全。

5.各重点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扑火骨干力量部署到防火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扑救火灾各项准备工作。

6.在防火戒严期间,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防灭火指挥、影响扑救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所有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并报告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或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3606213)、旗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3606298)、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值班电话:3215554)。灭火队伍接到命令后要迅速出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进行科学扑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关于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草原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临河公安分局将持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污染等破坏林地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不得在林地草原上实施工程建设、开垦种植、采砂挖沙、取土弃土、开采加工、乱排乱放乱埋等违法行为以及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引入有害物种等破坏水陆生动植物等行为,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开垦林地、草原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凡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务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倡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此类违法犯罪,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478-8960902、110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

2023年3月30日

  磴口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

破坏林地草原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林地、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即日起,磴口县公安局将持续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污染等破坏林地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原用途,不得在林地草原上实施工程建设、开垦种植、采砂挖沙、取土弃土、开采加工、乱排乱放乱埋等违法行为以及猎捕、毒害、伤害野生动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引入有害物种等破坏水陆生动植物等行为,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开垦林地、草原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案件侦查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凡拒不投案自首畏罪潜逃的,拒不配合案件办理的,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务或者作假证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倡议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此类违法犯罪,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为举报者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478-2601666、110。

特此通告

磴口县公安局

2023年3月29日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临河公安、磴口公安

编辑:王婷‍‍‍‍

校对:刘曼容

审核:陈焕坤‍‍监制:陈东升

终审:张海滨

往期回顾

◆口服、耳听、眼看!这才是巴彦淖尔春天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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