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7 15:00:57 点击量:383
(武俊琪(右一)在第一届吕梁法治论坛颁奖台上领奖)
作者:武俊琪,文水县司法局西槽头司法所负责人、法学会会员。
摘要: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了新要求,要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是重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依法治农,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从这个意义讲,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正当其时。
吕梁市法学会于2023年4月27日在孝义市举办了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动吕梁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学智慧”为主题的第一届“吕梁法治论坛”。其中,有一个分论题就是“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本期推荐的是:由武俊琪撰写的论文《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他提出的如下观点和举措,对乡村振兴法治保障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被专家组评选为三等奖。
一、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体系不完整、不健全。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第一个不足就是“三农”领域法律制度的供给不充分,诸多立法领域仍是空白,农村的纠纷解决、法治运行无法在法律规则之上进行。以合同清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例。一是主体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怎样行使职能,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这两种特别法人,现行法律对二者的职能是有交叉的部分。二是《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明确否定可继承。三是一些个人或企业想要投资收回的土地,那么这些长期在此投资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有权参与村中事务,这些农村建设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四是部分农村缺少青壮劳力,人口减少,而周边一些追求生活品质、田园生活的城镇居民,按现有法律法规是不可购买、新建住宅,这样一来极大的浪费了农村资源。
(二)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有待增强
一些乡村干部思想上并没有对法治有多重视,更不用说将法治思维贯穿到工作之中,更甚者认为群众越懂法越不好管理。对于村民来讲受多年来的思想、乡村习惯影响,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例如结婚事宜,婚礼仪式大过结婚证,
认为结婚证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没有结婚证还省事,可是殊不知这一纸证书才是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再就是一些人信访不信法,有事先上访。这些原因都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三)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乡村执法涉及的范围广,涉及农业农村、工商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存在执法机构分散,合力不够,影响执法效果。二是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证的取得是有资格条件的,不少县直部门与乡镇人员老龄化,编制不足,导致有证的年龄大做不了工作,实际做工作的无编制无执法证。三是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乡镇执法队人员较少,对各部门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四是监督机制不规范,执法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执法工作不规范,或无影像或未公示公开。
(四)涉农司法宣传实效低
一是目前对法律宣传的不重视,普法宣传工作人员少,承担的各项业务工作多,普法工作辐射范围难保障。二是宣传方式、内容单一。一般以发放宣传资料为主,内容一般是实体法,普法内容不符合群众所需。例如村民自己种树要砍伐是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但一般村民认为自己的树有权砍伐,对此并不知晓。三是地域影响。审判虽是公开的,但是大部分村民对此不知道,且乡镇法庭对于有的村来说距离较远,所以很难达成审判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五)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供给不足,不能够及时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有效性的法律服务。二是地域性的影响,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都设在县城,对一些群众来讲,距离远、不方便、程序繁琐,或许仅仅听到所需手续就直接放弃了。三是免费法律咨询值班人员平衡问题。各乡镇免费法律咨询值班人员基本是职业律师或者法律服务所人员,让他们全身心的投身于乡村法律服务是很有难度的。
二、加强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实践路径
(一)完善立法及政策制度设计
自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审议或修改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一批涉农法律法规,但这些都是大范围的普适性的法律,地方的乡村发展应该依据自身实际,制定更为适宜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涉农法治制度的整体设计。例如对集体经济的界定、合并、解散、重组等,明确集体资产、集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村委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责任分工。再如对农村承包地及宅基地管理办法,在法律的层面实现“三权分置”,调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转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衔接,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宅基地。
(二)培养法治意识和思维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属性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强调的是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吕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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