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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行为将被罚!

见马鞍山 2023-02-28 10:08:00

日前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经制定出台

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数据显示

马鞍山电动自行车

保有量约59.5万辆

  2月23日上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宣贯工作媒体通气会

对有关重点内容和群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介绍

  (资料图)

  电动自行车要及时登记上牌

《条例》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人

《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骑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禁拼装改装等行为

《条例》规定,所有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有任何改装和拼装的行为。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也是不可以的。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临时通行标识三年有效

《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上路行驶要合规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资料图)

下一步

我市交警部门

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标准

新规定宣传

曝光突出违法和典型案例

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记者何思洋 通讯员甘永生 项心怡

编辑吴杰

审核金鑫

监制申敬

总监制张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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