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广电 2023-03-17 10:10:37
隆尧县气象局关于隆尧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规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予以保护,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并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隆尧县气象观测站2023年1月1日由国家一般气象站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基本气象站保护标准,在我县气象观测场周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现将相应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在我县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来源:隆尧县气象局
编辑:张岭
审核:马会峰 李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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