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2022-04-27 10:24:58
农机化总站〔2022〕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相关规定,我站对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等11家鉴定机构到期延续和扩项的57项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能力予以确认,对1家鉴定机构的2项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能力予以取消。
现将2022年第一批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范围予以公布(能力范围见附件1),取消能力范围见附件2,其余已确认的鉴定能力保持不变。
附件:1.2022年第一批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能力确认的机构及范围
2.2022年第一批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能力取消的机构及范围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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