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2-11-28 11:52:57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宁波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农业机械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甬农发〔2022〕17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办理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到2022年11月30日(含)截止,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
二、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产销企业在投档、销售过程中提供不实资料、虚开发票、虚构报补等较重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并实行全国联动,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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