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跨省3500公里调岗被开除,违法!

来源: 工人日报 2025-05-16 07:13:05

工人日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郭美琳)员工因拒绝从北京总部调岗至距离原工作地点3500公里以外的新疆某市,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杨某入职新疆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作地点位于北京。2023年10月19日,公司以“新疆某市新开工程项目急需用人”为由,单方面通知其调岗至新疆某市,并要求在10月30日报到。杨某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调岗未明确岗位职责、薪资补贴等细节,且岗位跨省调整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于是拒绝前往外地上班。公司随后以杨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7月16日,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差额10033.1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695.33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3885.06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服从工作地点调整”,且新疆项目提供异地补贴,待遇高于北京;杨某通过提交打卡记录,证明其拒绝调岗后仍在原岗位工作,并主张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及各类奖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可调整工作地点,但新疆某公司将员工从北京调整至新疆,跨度超3500公里,已超出合理范围,对劳动者生活及家庭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公司未证明调岗的必要性或采取弥补措施,属于不合理调整。杨某拒绝调岗后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不构成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7740.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03453.26元及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费共37045.98元。

双方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疆某公司提交“异地补贴规定”证据未公示,证据真实性不足,不予采信。该院指出,企业调岗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使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权,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充分考虑对员工生活的实际影响。最终,该院判决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差额7740.5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20695.3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共6398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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