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村工作通讯》 2025-11-03 16:05:06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诗篇。农村改革的根本是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40多年后的今天,家庭经营是否还与农村改革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成为社会上议论和关切的一个敏感的问题,认真思考和回答这一问题,对于农业和农村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十分重要。
农村改革与家庭经营
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是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关系入手的。“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问题,不论过去、现在、未来,都是经济学的一项研究主题。我国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迁一直显示出自己的民族特色。中华民族早期在黄河流域创造自身的生存条件,致力于兴水利防水害,形成一个大一统的政府,并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夏、商、周“井田制”,秦朝“废井田,开阡陌”,直至近代地主所有制和小农私有制并存结构,始终保持社区所有权,和农民小私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旧中国地主出租土地,有田面权、田底权,有人做过调查说一块地几年内周转于5户,可见中国早有创造。
农村土地经营关系的改革最早是从改革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大锅饭到搞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是农民的一个创造,农民的这一创造实际上是从他的自留地来的。自留地就是公有土地自己经营,收益自主。包产到户是受经济法则驱使的,可导而不可堵,堵是堵不住的。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自留地演变是包产到户形成的一个线索;另一条线索是集体经济内部分配制度推行遇到困难,也促使人们另觅蹊径。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集体经济建立之初,分配制度仿效前苏联,实行按质按量制定劳动定额,折合为劳动日计酬。在中国叫评工记分,但始终难以普遍推广。在农民和基层干部的经济生活中,早有包工这个传统经验,当遇到劳动管理这种难题无计可施时,就求助于这种经验,在包字上多下功夫,后来提出“死分活评”制,所谓活评,某些地方就用按农活包工分办法。当时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以邓子恢为代表,也借鉴这种经验倡导“田间管理生产责任制”,也就是田间作业包工制,受到农民欢迎。三年困难时期安徽省有较多地方实验,时任省委书记曾希圣决定在全省推广。到了基层就演变成为两权分离、分户经营的包产到户。只实行了一个季度,就发挥出巨大的增产效果。1961年时任中央领导同志李富春在安徽调查后,向中央写了报告,表示赞成安徽的做法。陈云、邓小平也表示了支持。有人向刘少奇汇报说:“安徽包产到户,实际上是单干,但很受欢迎。”刘少奇说:“单干总比不干好。”邓子恢两次派农工部的干部去安徽调查,向中央写出报告,表示积极支持安徽实验。毛泽东的秘书田家英,在把调查到的实际情况向毛泽东报告时,也赞成在较大范围试行包产到户。
因此,包产到户是农民从自留地制度中受到启示而提出来的,过去部分农民在集体的大田里出工不出力,然而在自留地上却种出亩产比大田多几倍的农产品。有了自留地,才产生了“包工”、“包产”、“包干”的做法,这是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凡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策都会给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任何人都阻挡不住。改革开放前,最早搞包产到户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广西的环江县,一个是浙江的永嘉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面对严峻的农村经济形势,有的地方实行“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已经率先进行改革试验。1978年,安徽省遭受大旱灾,秋种遇到严重困难。在严峻的形势下,安徽省委决定把部分土地借给农民种麦种菜,所产粮菜不征购,不计口粮。这一应急性措施,立即将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各地出现了全家男女老幼齐下地的景象。这年11月,在借地唤起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启发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冲破旧体制的限制,自发地采取了包干到组和包产到户的做法。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18户农民创造出“包干到户”,其做法是生产队与每户农民约定,先把该缴给国家的、该留给集体的都固定下来,收获以后剩多剩少都是农民自己的。这个办法简便易行,受到农民欢迎。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强调只有因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一般并不加以提倡,但也明确指出:“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除有法律规定者外,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社、队执行,应该允许他们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因时因地制宜,保障他们在这方面的自主权,发挥他们的主动性。”这为鼓舞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新经验、进行农村体制改革敞开了大门。
一些改革实践比较深入的地区,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改革的实际效果出发,继续推进改革,农村面貌越来越显现出生机和活力。1979年,四川省粮食产量640亿斤,比历史最高年份1978年多40亿斤。1980年,贵州省98%以上的生产队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29.6亿多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个高产年。
以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在生产指挥上实行因组制宜,在分配上解决作业组间的平均主义,对生产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克服生产管理上过分集中的弊病,解决农户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安徽省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简称“双包”)生产责任制引起了广泛关注。“双包”责任制,由于把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与家庭的分户经营结合起来,把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同完成承包农活的成效结合起来,更有力地调动起每个农户的人力和财力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成效更为显著。在最早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凤阳县,1980年粮食总产量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79年又增长14.2%,许多生产队和农户实现了“一季翻身”、“一年翻身”。由于“双包”责任制效果明显,全国许多地方纷纷仿效,不仅贫穷地区的生产队纷纷实行,比较富裕地区的生产队也开始实行。
在“双包”责任制发展的关键时刻,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发表谈话,讲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支持农村改革实践,对于打破思想僵化,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强调进一步搞好集体经济的同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1982年元旦,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等缺点。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与承包关系。集中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属、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经济,它没有否定合作化以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而是做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受到农民普遍欢迎,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其见效之快,是人们没有预想到的。许多地方一年就见成效,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甚至翻了一番或两番。
在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先指出,目前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总结、完善、稳定阶段。到了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肯定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到了1984年一号文件,不仅明确了要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提出了要延长耕地承包期,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于是就有了15年不变的大政策。
1991年年底,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1993年的秋天,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这个文件考虑到最早搞耕地承包的地方从70年代末就开始了,离1984年定的承包期15年不变的期限快满了,因此必须给农民个说法。所以文件提出,在第一轮承包期满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样合起来就是45年时间。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把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政策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一是明确要求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根据《决定》中的这个要求,在1999年年初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小组,形成了后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是修改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表述。中央同意在这个《决定》中把它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订案中也按照新的表述改了过来。正是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才催生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2008年,中央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里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第一次提出长久不变。让农民感到这是一个长效定心丸,这才定下来叫“长久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再次提到了“长久不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保持土地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样,从改革开放以来算起,合起来就是75年不变,可谓够“长久”矣,给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
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的制度概念。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清晰的、是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这是一个权;第二个就是农户的承包权,承包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一条也不能变;但是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在承包地改革方面,中央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再次给农民吃下“定心丸”。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创新提出“三权分置”改革,既稳定农户承包权,又放活土地经营权,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5亿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2021年颁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农民权益。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的讲话中强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总书记指出,这是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明确三权分置制度后,农民确实是吃了一个长效“定心丸”。开展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并长久不变,以后如果愿意流转,流转的也只是经营权,承包权将长久稳定,这样农民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就会更放心、更踏实,也会使有条件的地方在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面获得更多农民的支持。
农村土地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经营权的流转。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15年,同时还提出鼓励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并且要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偿。农村土地流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自发进行的,后来经过梳理,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概括成四种形式:第一种叫转包,第二种叫出租,第三种叫互换,第四种叫转让,这四种形式在土地承包法中都定义为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
家庭经营的特征与作用
家庭经营有其鲜明的特点,今天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家庭经营就要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考察。第一,必须将家庭经营和生产规模的大小区分开来。过去家庭经营与小生产之间是画等号的,其实,家庭经营既可小规模,也可大规模。世界上已经出现的趋势是,由于技术现代化,家庭农场可以选择一种比过去大得多的经营规模。因为有了新技术和社会化服务的条件,靠一个家庭的成员协同,基本上可以满足劳动力的需要。第二,与以往私有制时代不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实行了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为整个农业生产向社会化的发展转变创立了保证条件。第三,集体还保留必要的公有经济和必需的统一经营项目,以便逐步地发展新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第四,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制,不再是小私有制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闭系统。
每个国家的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地形地貌、耕作习惯、耕作技术要求都不同。美国有十几公顷的农场,也有几百公顷乃至几千公顷的大农场。法国、德国、日本等也都不同。工业要武装农业,这也是必然的。如果工业大发展了,农业劳动减少到一定水平,而农业劳动还是古代式的,那就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工业武装农业,其技术政策可以有多种选择。发达国家的农村,大多数是家庭农场。即使像现代化水平很高的美国,仍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户是家庭农场。在现代化国家的农场中,美国有95%、德国有86%、日本几乎100%都是家庭经营。尽管我国农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一些条件尚不具备,但家庭经营的优越性也已有所显示。它权责利一致,发挥精耕细作传统,降低管理费用,做到成本低、产量高。因此,我们必须肯定家庭经营,不可轻易改变,这是符合农民愿望的。但也要告诉农民,使他们懂得:一个家庭力所不及的事情,必须联合起来去办,有些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也要求通过联合进行调节,有些经营风险要组织起来共同承担,搞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也都要求联合。家庭经营基础不能动摇,联合必须提倡,但要采取十分稳妥的步骤和方法。
家庭在中华文化中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中华文化是起源于农耕文明的,农耕文明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家庭在中国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是一个政治组织,还是一个文化细胞。中国的“国”是由“家”发展而来的,从“家庭”到“家族”再到“国家”。“国”是大的“家”,“家”是小的“国”。所以中华文化中的政治观念、经济观念、文化观念、社会观念以及伦理、道德、礼法都是产生于家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与家庭的联系像中国这样紧密,没有一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有着难割难舍、血浓于水的家国情怀。所以,在中华文化中,凡是与“家”有关的道德伦理、风俗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是正宗的、本源的,是深深融汇在根子上、骨子里的东西,也就是难以改变的东西。这种丰厚的文化积淀产生的传统惯性既是中华文化历经磨难而生生不息、薪尽火传的奥秘,是中国分而又合,最终必然统一稳定的精神纽带。
家庭在中国的特殊文化背景决定了家庭经营在中国农业生产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适应农业生产的特性。农业的生物学性质,使它受气候的制约。务农首先要不误农时。春耕夏耘决定秋后收获,劳动季节与收获季节相隔离,此其一。其二,农作物生长在土地上,土地不可移动,需要人迁就土地,土地不会迁就人。以上两条特性,要求农民自觉自愿不误农时进行精耕细作。因此农民与土地关系如何,可以决定生产的好坏。由家庭拥有所有权或长期的使用权,可使农民产生对土地的亲近感,有了这种亲切感,就能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这与工厂生产环境不一样,工厂可以在一定空间、时间内把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集合在一起,实行流水作业,只要有科学管理与物质激励,加上可行的技术监督办法,就可以搞好生产。
家庭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历史上我国家庭经营大多是小农经济。马克思曾认为小农经济缺乏生产力,一定会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农业所取代,这确实是那个时代的真实情况。经过两个世纪的变化,家庭农业可变成大农经济。这是由于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出现一次、二次、三次产业的分工,专业化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比重的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人口迁移,农村人口减少,土地相对集中;再加上可移动机器——拖拉机等的供给,成本较低,可以机械代替劳力。这些变化,均有利于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耕地经营规模。
家庭经营拥有自主权。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能自主决策,平等交换,自由来往,经风险,见世面,努力学习经营,学习技术,从而激发自身上进心和竞争性,为创造生产收益最大化而奋斗。如果农民个人这种发展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就能大大丰富农产品供给,使社会有更多剩余,来供养其他经济文化部门的人口消费,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恰当的结合。
可促进农民组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为适应生产社会化趋势,将资源自由结合,组织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利益共同体,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还可以通过联合与合作,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这一切,对于创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是不可缺少的发展步骤。
家庭经营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经营规模虽小,但选择机会多。它分布于各种不同自然条件的村落,便于利用本地生长的生物资源,为今后发展生物工程保存多样生物种质基因。我们看到,受市场竞争驱动,某些国家片面强调办特大型农场,往往形成产品单一化,破坏了原来生物的多样性。我国的家庭农场,保持着精耕细作传统,在生物技术革命时代,会以知识密集生产代替土地和资本密集生产,成为生物技术的传播和使用者。近代科学技术几次革命,都不是发生在亚洲。亚洲生物资源极为丰富,可望在将来把新的生物技术,用于改造农业,出现农业产业革命的趋势。家庭经营得到社会知识产业服务部门的支持,可以早一步实现绿色农业,早一步走进知识经济、数字经济。
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特点。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区域广,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很大,实现全面的农业技术改造,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能源问题、交通问题、剩余劳动力问题,都是制约因素。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有大量的山地丘陵,地块零碎,地貌多变,而且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复杂,有三熟制、两熟制、间作、套种等。因此,发展农业不能靠土地密集型经营方式,而只能是劳动密集方式,这种客观条件正适宜小规模、灵活的家庭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家庭经营具有大型经营难以取代的优点。家庭经营其产权结构更加适应农业的自然再生产属性,有利于不误农时,实行现场决策。而工业部门适应这种需求,制造出拖拉机、收割机和农用汽车之类可移动的机械等现代生产工具。因此,可在保存家庭经营的前提下,使传统的小生产变为现代大生产。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足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因此从全国来说,应强调稳定家庭经营。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机械化耕作的推广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条件。规模经营一般要求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耕地的时期,想用生产合作形成大规模生产,取消农户家庭经营,经济效益是很难保证的。扩大经营规模,可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联合,也可以在一个家庭范围内发展。重要的是不要轻易改变家庭经营方式,不要重复“归大堆”的做法。稳定家庭经营,绝不意味着任其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平衡,长期处于自给为主的状态,孤立于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协作之外。完善家庭经营,就是让它进入现代市场,加入世界性经济竞争行列。否则难以吸收现代工业、现代科技成就,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变生产环境,也难以逐步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当然,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组织和政策的投入,而这些工作在一段时期里未能及时进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重视,正在研究逐步进行,如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推动资源变活,让农民从中受益等。
小农经济与家庭经营
我国地域广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本身又有多样化结构,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结构与形式必须是多样化的。只有通过多样化,才能达到定型化,而定型化,仍然将是多样化的定型化。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式的经营不可能废除掉,而是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利用它的形式而改革它的内容,发挥它的潜力。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分散在各个家庭的大批生产资料和长期积累在民间的传统技术效用,调动直接经营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原理是,“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种旧生产关系,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未充分发挥以前,其作用是不会自行消失的。家庭式经营也是这样。
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至少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家庭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补充。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包产到户,就是群众为实现这个愿望而创造的一个办法。从当时看来,这个办法自不免有许多缺陷,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它终于在联产承包制中找到体现自身的合理形式。其所以合理,就在于它扬弃了小私有制的狭隘性,既为今后应用科学技术留下发展余地,又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今天的家庭经营,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是在土地公有化条件下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不是土改后的个体经济,更不是旧社会的小农经济,而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有人认为,家庭经营就是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是农民千年贫困的根源”。持这个论点的人,一是忽略了小农经济的特点和优势,不了解小农经济的独特作用;二是混淆了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的界限。首先,小农经济有自身非常明显的特点,一个小农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它要预测市场行情,制定生产计划,考虑气候变化,规划生产投入,把握销售时机。在家庭消费上,还要灵活把握丰欠年景的不同量入为出,这种灵活应对市场和气候变化,及时进行调控的高效率是大的经济单位很难相比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有的零散地块只适于家庭耕作,这决定了我国农业不可能全部实行规模化经营,小农生产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其次,家庭经营也未必就一定是小农经济。家庭经营规模是可变的,而变化只能在市场经济下出现。以往上千年,历代封建王朝奉行重农抑商,工商官营政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随意侵犯农户权益,阻碍市场经济发育的现象直至民国时期,仍未见多少变化。小农经济处在这种环境下不可能长成大农经济。我国资源比较优势在劳动力,投入劳力精耕细作,是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历史上曾经一个家庭平均有100亩地,现在一个家庭6亩地。不搞精耕细作,就会没有饭吃。因此,我们把提高土地单产作为主要目标,利用廉价的、众多的家庭劳力,投入到土地,提高单产,这就叫做比较优势战略。我们发展农业的总体战略,应该沿着这个方向前进。
由于农业是生物生产,是一种生产有生命物质的生产,不论是庄稼、家畜、家禽都是有生命的东西。农业生产和普通的工厂不一样,它是个生物工厂。家庭经营一分耕耘一分收益,利害直接。农民和土地更亲近,产生了农民对土地的亲和力,发挥出一种独特效用,为其他方式所不能代替。家庭经营,在发挥比较优势战略上有很大适应性。所以家庭经营不但在中国,在全世界持久不灭。但是家庭农业的缺点是,家庭经营规模并不经济,它呼唤联合。家庭经营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结构,终究要找到适当的联合方式,但还是要保持家庭这种结构和形式。我们应通过发展各种农民中介组织,逐步克服生产规模过小的弱点。
全世界的农业,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家庭农场可大可小,农业机械具有可移动性,适于家庭利用,也适应土地的分散布局特性。美国的家庭农场,夫妻2人能经营几百英亩耕地,因为有产中、产前、产后社会化服务可以利用。中国农村即使能转移一半农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一倍,户均也只有10~15亩,不能指望形成大规模农业。从世界经济史观察,还没有集体农庄式的经营在农村取得普遍成功的经验。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决定它不可能像工业那样集中于一个中心,制定生产程序和劳动标准,实行集中的劳动管理。农业投入品也都具有可分性,并不是非集体使用不可。已进入现代化的国家,在农村仍然保留大量的家庭经营。我国在40多年里,就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体制进行过大规模的试验,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经验。所有这些事实证明,没有在农村重构微观结构以代替家庭经营的理由,不可把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理解成一个东西。
一切社会里都有一种主要的生产占支配地位,因而这种生产关系支配着其他的一切关系。马克思形容说,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能使其他色彩湮没其中,改变着他们的特点。我们今天看到的个体经济,决不是过去的小农经济,承包经济更不能等同于过去的小农经济;甚至于今天的某些雇工经营也不等同于过去的资本主义经营,因为它不能不接受社会主义的支配。所以,今天有多种经济形式,要放在一定的生产结构中用系统学观点进行分析和估价。
过去一些经济学家曾预言,家庭经营会在竞争中消灭。但历史事实证明,即便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存在大量的家庭农场,它可以扩大规模,可利用现代化科技成果和其他社会化服务,摆脱传统农业的种种落后状态。现代经济发展史证实:小农经济能通过扩大经济容量变成大农经济,其方法是靠市场上有偿让渡,前提是在工业化过程有大量农业人口向农外产业转移,而不是在现状不变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兼并。土地相对集中,经济结构仍然是家庭式经营。后者所以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是由于它具有其他经营形式无法取代的优点,它更能适应农业的生物学特征,能做到现场决策,不误农时。中国改革带来的变化证明:农民对市场等价交换竞争机制反应同样是敏感的。他们正在努力改善经营方法,学习科学技术,并乐于节衣缩食向教育投资,培养继承人。在市场驱动下,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农村经济将形成一些新的产业领域,彼此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此时,农民愿意组织联合体,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服务,形成规模经营。这是自愿自由的联合体,不同于那种“命令经济”的联合,它既保存了家庭经营的优点,同时,也可通过生产、销售、加工一体化,把农业导向协作化现代化。有了农业机械,可在分布于广阔空间的土地上移动操作,耕种大量土地。利用新技术,更没有特殊困难。农民收入提高,还会在所在的社区发展福利事业、生产共用产品、建立公共基金、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剩余。因此不应把家庭承包看做短期权宜之计,认为它是一种局限于几亩耕地的短命的经济形式,不可能适应国家经济现代化的要求。而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讲的那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农业所有制的变化,并不像先前有些经济学家预测的那样,由资本主义大农业全面取代小农经济,绝大多数情况是小农经济本身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经营者主体仍是不雇工的家庭农场。这是由于社会分工趋于细化,农业各种服务环节产业化、社会化,独立为第三产业,可供家庭农场共同利用,这在经济上比雇工经营更加合算之故。
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没有看到现代家庭农场成长的新条件,如新的服务业的形成,新型农业机械可供家庭利用。因此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大农场才有发展前景,小农经济一定会被资本主义车轮碾碎。为此,他们提倡组织合作社,但总是一再强调坚持绝对自愿原则。他们说,为了保存农民的房子、土地,为了避免被消灭的命运,建议用合作占有制,代替个人占有制。如农民不同意,可以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他们接受不愿接受的东西。可以看出尊重农民自愿选择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一个大原则。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今天做出的自愿选择,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的。
马克思主义提供给人类的思想精品,是方法而不是教条。历史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发展的。人们如果只是根据10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针对当时当地情况得出的个别论点,或根据某一先行国具体革命的经验,甚至只是根据个人经历和偏好,对重组社会这样重大的问题,预先设计某种十分具体的模式,不顾本国现实情况,就以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手段硬去推行,一定会脱离人民的愿望,走向失败之路。社会主义由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就对描述社会主义社会具体制度模式抱拒绝态度。恩格斯曾说过:“我们是不断发现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的具体细节和预定想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的影子也找不到。”家庭经营肯定会有变化,如何变化,我们只能说一句:有分就有合,更多的让后人去探索吧。
我们也没有理由埋怨为什么马克思没有肯定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没有经历后期的发展变化。虽然我们生活在当代,身在其中却视而不见,应该有所反思。认识误区就在于,没有把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区分开,忽略了家庭经营的生命力和小农经济向大生产转变的工业化和市场化等新条件。这是在历史检验中得出的结论,要勇于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有的认识。
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既有稳定性,又有变迁性。它的变迁要依据一定条件。规模经营主要是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不要简单地等同于所有制改造,有时和所有制变革有关,此时宁可当做经济问题对待,当做经济过程去推动。还要再加上一条,宁可把它当做产权交换关系。这就是农民让出某一项产权,换取他所预期的补偿。必须稳定产权,保证自愿交换,不自愿则不可强求。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土地产权收益问题十分复杂,必须谨慎从事。我国农村改革的主流既非重分原有集体财产,也非重建农村的私有制,而只是改变其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完成了耕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分离。因此,事先必须取得村民自愿,应该逐户征求意见,不可满足于开会动员、鼓掌通过的简单方式。凡愿继续维持家庭承包关系,不愿加入统一经营的,都应听其自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有权界定,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这一条定下来,不会有什么副作用。因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实践检验,并受到欢迎。承包经营权长期化和土地的市场流动只是对这项制度的一项完善和必要的补充。如果把土地定期调整制度定下来,变成轨道依赖,既助长少数基层干部权力滥用,也会妨碍农民保护土地、建设土地,并制约长远经营意识的形成,加快土地质量退化。
中国农村改革已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岁月。基本改革有两点:一是探索所有制实现形式,将原来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关系加以改变。主要是找到一种土地公有制经营形式,即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给家庭经营,简单地说就是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二是用市场经济取代原来的计划经济。改革前,国家将农产品剩余的部分收购,然后全国居民分配消费,即由国家垄断,实行农产品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农民没有处理剩余产品的自主权力。现在实行贸易自由化,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农民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由于改革释放了各方面能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才有了今天这样的好形势。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如今农村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很多人感到莫衷一是。因为再选不出像包产到户那种一目了然的题目了。综合多方面因素看,必须走集约经营的路子,发展新质生产力,把提高土地生产率放在第一位,因而必须发挥规模经营的精耕细作效益,并随着劳动力大量转移,机械化程度提高,耕地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不同地区,不同的机械组合,也将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可以肯定,集体所有制对于配置机械组合和服务范围来讲,是一个根本性的优越条件。可以排除日本和西欧国家由于土地所有制所引起的矛盾。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改革的目标和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决定的。在我国,必须认真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要认识到我们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总体来说还是传统农业,传统农业是手工业式的农业,还得靠人耕种,而人们精耕细作的积极性在原先那种集体化的制度中是发挥不出来的。与其在集体中发挥不出来,倒不如让他在家庭经营中发挥出来。第二,要认识到农业和工业不同,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就说过了。农业劳动带有脑力劳动的成分,既要会生产,又要会经营,特别是中国的耕地少,农民注重精耕细作,这也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这个精华是通过家庭体现的。只有农民自己管理土地,才能够充分发挥其脑力劳动的积极性,在不同的气候、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作物品种等情况下,进行自己的决策。马克思说过,不能用工厂式的方法来代替农业的办法。像前苏联的集体农庄那么大,要有很多人管理,成本很高;而家庭劳动可以自主经营,早晚可管理,成本非常低。家庭有一种血缘关系,有一种家庭文化:尊老爱幼,父慈子孝,从耕种到分配,一切可以按他们自己的传统经验来办事。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农业“两个飞跃”的思路,应当作为我们的努力方向。“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第二个飞跃,如小平同志所揭示,将是一个长期的经济实践过程,也必然是一个制度创新的探索过程。不同时间、地点与条件下,将通过不同途径和组织形式去实现。我国14亿人口,幅员广阔,地区差异极大,既不可机械搬用外国模式,也不可用适合于本国个别地方的模式,覆盖全国一切地方。当前农民最迫切的要求是稳定家庭承包制,组织好服务工作。根据现实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经济组织形式也一定是多样化的,这一点必须取得共识。
一种好的经济制度:一是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二是要有法律的保障,有这两者就可以避免残缺,否则都难免残缺。私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但历来都是残缺的。家庭承包制必须明确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界定其边界,给其必要的法律保障。我们现在的承包制度是三权分置,现代公司制就是两权分离,而且可以有多种权利分离出来,独立出来,被不同经济主体分别行使。土地家庭承包 不能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但确实是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它是我国社会多种力量互动关系的产物,是自发演变的结果。历史是人创造的。稳定这个已创造的制度是首要任务,其核心是为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20世纪50年代,用集体经营取代家庭经营,未见解决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问题。农民有切身体会,知道老路走不通。家庭经营规模小,是事实,问题是怎么扩大。农村大量劳力转移到农外就业,就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扩大是农村劳动力减少的结果。家庭承包制一经启动,即形成改革之潮。应当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只要能保证真正兼顾效率与公平,都应该允许。今天的家庭承包制是农民通过公共选择的结果,事实证明它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保持稳定。
中央一再强调稳定农村现行政策,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写入宪法,这种决策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做出的。这里必须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的大原则——农民联合起来自我服务,这个预见是正确的,还应坚持,问题在于必须探索联合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各地已经开始探索并有很多制度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家庭经营农业的机制废除不了,全世界都是如此。规模经营是农业劳动力减少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第二轮家庭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以利于增加投入提高耕地生产率,保护耕地。承包权作为物权,应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中国能够稳固执政,除了历史的必然性外,还有文化上的必然性,就是这种集中统一领导是与中华农耕文明的传统相符合的。而中华农耕文明的根基在农村,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而中国的家庭文化是由家庭生产经营方式决定进而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上的家庭意识形态。所以,从根本上说,动摇和否定家庭经营,就是否定家庭生产方式从而否定赖以建立其上的家庭文化,动摇中华文明的根基,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失去文化基础,最终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个事关根本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当年,杜润生同志针对要长期稳定农村家庭经营问题,曾在多个场合的讲话中引用马克思的一个论断:“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时候,它是绝对不会灭亡的。”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在鼓励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研究完善针对小农生产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