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网-观点频道 2025-12-25 16:12:07
12月22日,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目前看,草案包括7章共57条,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许可范围。一方面,社会关注的南极科研、旅游、渔业等活动,有望得到更好的协调、管理和规范;另一方面,这将为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南极洲是地球上目前没有明确主权归属的大陆,南极也并非中国领土。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就南极活动与环境进行立法呢?
先看南极现状。南极主要通过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国际机制进行治理。不少协商国已建立本国层面的南极立法与执法机制。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南极条约》以来,坚持和平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推动立法,将南极条约体系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明晰部门的职责,规范相关主体的活动,有利于提升南极活动能力建设。
再看中国实践。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近年来,我国的南极事务呈现前沿性、创新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同时,民间南极活动在增长,法治管理需求不断增加。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进而看未来前途。南极地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这里已成为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重要区域。只有不断增强极地探索能力、科学考察能力,不断筑牢极地活动的法律基础,才能更好以积极作为实现造福人类的目标。
事实上,在极地舞台上,无论是立法保障还是科考探索,中国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就南极而言,中国深度参与南极生态环境保护、南极海洋保护区等国际治理的协商;牵头提议设立恩克斯堡岛南极特别保护区;承办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牵头提出“绿色考察”倡议……中国不仅一直在加快推进极地考察、填补科学空白,更始终坚持认识和保护极地。这是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担当与贡献。
同住一个地球,只有一个南极,各国人民安危与共,也应同心合力结成命运共同体。南极是拥有极大价值的人类“公地”,是地球尽头的“白色宝库”。如何利用与开发?如何保护与科考?这考验着一个国家的责任与格局,也反映一个国家的“世界观”和“未来观”。在立法中规范行为,在实践中推动合作,在交往中织牢命运共同体的网络,这是中国持续为南极治理提供的有效公共产品和服务。
用立法的方式保护南极,立在当下、利在长远。更好地认识极地、保护极地、利用极地,就要更好地建章立制、补齐短板、填补空白,加强保护和利用的法律制度。未来,中国将进一步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南极秩序,为南极乃至世界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