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产品市场》2026年第8期 2026-05-07 16:44:25
最近,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立足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和农业保险提质增效双重目标,围绕“保处联动”、费率调整、市场秩序、组织保障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部署,标志着生猪保险治理正在由规模扩张导向转入质量效能导向,由分散管理导向转入协同治理导向。
深刻把握这份文件的政策意义,关键要把它放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进程中来理解。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明确将精准投保理赔作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此次《通知》聚焦生猪保险并作出专门安排,实质上是对前期政策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地。系列文件的出台清晰地表明,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不仅是对种植业保险提出的要求,养殖险同样必须实现精准承保、精准理赔。只有精准投保理赔落到位,财政补贴资金才能提高使用效率,养殖场户才能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农业保险才能走上规范化、持续性、高质量运行轨道。从这个意义上说,《通知》既是生猪保险领域的专项文件,也是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在养殖险领域的一次关键深化。
落实“保处联动”
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
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首要前提是把“承保”和“理赔”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起来。《通知》将“落实保处联动”置于首位,抓住的正是当前生猪保险运行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问题。
首先,“保处联动”不是一般性协作,而是提高“双精准”水平的基础制度安排。与种植业保险相比,生猪保险具有活体标的流动性强、死亡原因复杂、损失认定链条长、防疫约束严格等特点,长期面临承保标的难核实、理赔损失难验证的双重难题。《通知》提出建立协调机制、推进线上化、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开展回溯管理,本质上就是要把生猪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贯通起来,通过制度化的数据闭环提升承保理赔精准性。
其次,“保处联动”的核心价值,在于把无害化处理证明转化为理赔真实性和承保真实性的重要依据。《通知》明确提出,引导无害化处理场收到病死猪后48小时内完成处理并出具证明,并要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数据与保险公司业务数据有效核对。这意味着,病死猪处置不再只是防疫环节的行政要求,也将成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基础凭证。无害化处理一旦纳入承保理赔验证链条,理赔依据就更客观,承保数据也能够通过回溯分析同生产数据相互印证。
最后,推进“保处联动”,实质上是在以农业保险机制服务产业治理和公共治理。病死猪能否及时进入无害化处理渠道,关系的不只是保险是否赔付,更关系重大疫病传播风险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风险能否有效防范。从这个角度看,“保处联动”把风险补偿机制、防疫治理机制、食品安全机制联结起来,使生猪保险不再只是事后补偿工具,而是嵌入整个产业风险治理链条中的制度环节。
建立调整机制
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
科学的保险费率,应当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保险标的风险损失率。就生猪保险而言,理想状态下,保险费率应当近似反映生猪死亡率,并随着区域风险水平、疫病发生率、养殖管理水平变化而动态调整。但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些地区生猪保险费率在6%左右,明显高于生猪平均死亡率;也有一些地区费率长期固化,与真实风险变化脱节。前一种情况会影响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后一种情况则会削弱保险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正是要推动费率形成机制由静态、粗放转向动态校正、精细定价。
一方面,费率调整的政策意义,不只是优化精算结果,更在于理顺财政补贴、保险经营和农户保障之间的关系。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既要体现风险规律,也要兼顾政策目标。如果费率长期偏离真实损失率,财政补贴资源就难以实现精准配置;如果定价与主体风险特征脱节,参保积极性和制度公平性也会受到影响。只有让费率更好反映风险差异,才能真正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另一方面,建立调整机制,最终落脚点是推动生猪保险由粗放供给走向精准供给。此次《通知》明确鼓励开发生猪产业链各环节保险产品,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发展仔猪保险,完善示范条款,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并推广“智能点数”“智能称重/测长”“AI生物识别”等技术手段。这表明,生猪保险提质增效不能仅理解为调费率,更要理解为产品体系、费用结构和服务方式的协同优化。未来生猪保险质量高不高,关键要看产品是否贴近产业需求,费率是否贴近真实风险。
维护市场秩序
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公共性,决定了其市场秩序问题绝不是一般的经营问题,而是直接关系财政资金绩效、政策执行效果和农户切身利益的治理问题。《通知》将维护市场秩序单列一章,针对少赔、拖赔、惜赔、恶性竞争、虚假承保理赔、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范,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把经营红线划清楚。《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严格落实承保理赔管理规定,不得少赔、拖赔、惜赔,不得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可取消遴选资格。这里释放出的信号十分明确:生猪保险经营不能再走拼价格的老路,而必须转向拼服务能力、拼风控能力、拼合规能力。
建立奖优罚劣机制。《通知》明确提出,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交易病死猪、骗保骗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这一安排体现了农业保险治理逻辑的重要变化,即政策性保险既要坚持普惠导向,也必须坚持规则导向。政策扶持并不意味着无条件赔付,愿保尽保也不意味着可以无约束参与。
把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通知》明确要求,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一规定看似是理赔流程要求,实质上是在把食品安全、疫病防控和保险赔付三方面责任有效统一起来。这个前提一旦守不住,既可能放大骗赔空间,也可能削弱防疫约束,还可能损害整个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公信基础。因此,维护市场秩序,核心不是一般性加强检查,而是把这些关键制度节点真正守住。
加强组织保障
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
生猪保险不仅是分散日常经营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也是重大灾害和高传染性疫病冲击下的重要稳定器。《通知》将加强组织保障作为第四个板块,围绕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宣传总结作出部署,体现的是把生猪保险放到整个产业安全和风险治理体系中统筹考量的政策思路。
压实部门责任,是精准施策的组织前提。《通知》明确表明,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检疫、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疫病监测预警处置,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承保理赔监督管理。这样的职责划分,实质上是把资金责任、行业治理责任和业务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是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的现实需要。《通知》提出,发生重大灾害、生猪疫病时,各单位要坚持特事特办,加强联防联控;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对生猪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保险金额与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差额部分进行赔付,同时农业农村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建立扑杀信息共享机制。这一安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中,强制扑杀往往同时涉及财政补助和保险赔偿,如果信息不对称、边界不清晰,就容易出现漏赔、少赔或者重复赔付。
加强总结宣传,是推动制度经验转化为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当前一些地方在“保处联动”平台建设、数据贯通、快速理赔、风险减量等方面已经积累了有益经验。下一步,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总结、政策宣传和基层培训,把分散经验上升为可复制、可推广、可评估的制度做法。
总体看,《通知》以“保处联动”为切入口,以精准投保理赔为主线,以费率调整和市场规范为支撑,以组织保障和应急协同为基座,构建起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框架。下一阶段,关键在于把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地方层面的协调机制、核验机制、定价机制、奖惩机制和应急机制。只有把这些基础环节逐项夯实,生猪保险才能真正实现承保更实、理赔更准、费率更科学、市场更规范。(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