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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茶位费刺客”,消费者要敢于“挑刺”
近日,广东汕尾一家海鲜大排档再现“茶位费刺客”,引发公众对餐饮隐性收费的关注。消费者黄女士投诉称,她与家人一行13人就餐,5名儿童竟全部被按照成人标准收取茶位费,其中8个月大的婴儿不仅不能吃海鲜,连碗筷都没拆封,但仍被收取茶位费。目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商家也已向黄女士道歉并退回多收的费用(据9月16日《羊城晚报》)。在广东,“早茶”是当地饮食文化中的一张重要名片。茶位费的设立初衷本是对餐厅提供茶水、消毒餐具等服务成本的合理补偿,一度成为早茶文化的“特色标识”。可如今,这一收费模式在一些商家那里却逐渐走了样:普通餐馆、大排档里,无论顾客是否喝茶,是否实际享受服务,茶位费照收不误,甚至无能力享受服务的婴儿也被纳入收费范围;有的收费标准藏在菜单角落,或不提前告知,结账时才“亮出”费用。这种强制捆绑的收费模式,让人不禁想问:茶位费何时成了商家“见人就收”的“霸王条款”?茶位费争议的核心表面上是茶位费该不该收、该怎么收,实质上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尊重,这既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石,也是餐饮行业必须遵循的商业道德底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涉事大排档未提前告知收费标准、未标注儿童减免规则,尤其是向未实际消费服务的婴儿强制收取茶位费的行为,本质上是商家滥用“行业惯例”牟取不当利益,已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茶位费乱象,有关部门并非没有行动。近年来,佛山、中山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委会多次发告诫函与消费提示,要求商家明码标价、提前告知、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收取茶位费。可部分商家依旧我行我素,或用小字隐藏标准,或以“行业惯例”拒绝减免,甚至对质疑者态度强硬。乱象难根治,一是商家心存侥幸,觉得小额收费没人计较。二是消费者常因“维权难、怕麻烦”选择沉默,给了商家违规收费空间。面对“茶位费刺客”,消费者要敢于“挑刺”。黄女士面对不合理收费时的大胆质疑,不仅追回了不合理收费,更推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值得点赞。其实,消费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只需多做几步,例如主动询问收费项目、留存消费凭证,一旦发现违规收费,及时拨打12315投诉或向消协、监管部门反映。这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对行业规范的重新校准。只有消费者敢维权、善取证,才能让商家意识到“违规有代价”,也能为监管部门后续调查提供关键依据。监管部门更需拿出“多管齐下”的治理措施,让“告诫”真正长出“牙齿”。一方面,要加大对餐饮行业的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力度,对未明码标价、强制收费的商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罚款,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畅通维权渠道,比如开设小额消费纠纷快速处理通道,线上简化投诉流程,让消费者“维权不跑腿”,把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快速转化为执法线索,提升维权成功率,让消费者感受到“维权有门、维权有用”。茶位费虽少,却关乎消费者的权益尊严与市场的诚信底色。当婴儿都要为“不存在的服务”买单,这一乱象的确该管管了。根治乱象,既需要消费者摒弃“沉默”,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也需要监管部门主动作为,以严格执法形成有效震慑。多方合力让茶位费回归“补偿服务成本”的初心,才能让餐饮消费环境更健康、更公平。
“奶爸”请育儿假引纠纷,“有假难休”如何破解?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但不少网友反映“有假难休”,一些单位对男职工休育儿假的接受度更低,有的企业甚至将休假按旷工处理。2021年8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此后,全国大部分省份陆续据此出台地方性法规,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5~15天不等的育儿假,重庆、安徽等地更是将子女年龄放宽至6周岁。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网友反映“有假难休”,有的用人单位或是驳回请求,或是设置重重门槛。其中,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对男职工休育儿假的接受度更低,有的企业甚至将休假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听上去诱人休起来难记者梳理发现,在一些案件中,劳动者申请的是育儿假,公司却按照事假、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其相应工资和补贴。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今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曾向公司请育儿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公司拒绝了他的申请,后将其4天休假划为年休假,且扣除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刘先生经仲裁后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剩余的6天育儿假等假期的工资。江苏省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做法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对刘先生2023年所休4天假期应为育儿假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单位需要折算工资待遇。所以,刘先生对剩余6天育儿假等假期工资的主张未获支持。另一起案件中,男职工则因休育儿假被单位解雇。2021年4月,张先生的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张先生请休育儿假,用人单位批准其休假5天。当月,张先生以家中突发变故致幼女生病无人照看为由,再次申请5天育儿假。企业以订单任务紧为由不准假,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张先生自5月22日起未到岗,陪护女儿前往医院治疗。该企业认为,张先生属旷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月24日,企业以张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张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张先生的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虽在请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应当区别于无故旷工行为,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因订单任务紧而不准假的情形,故应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男性育儿是权利也是责任为何育儿假如此难请?在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看来,一方面,是因为设立育儿假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不少地区的规定强制性不够、法律责任不明。“育儿假被定位为带薪假期,但假期成本尚未得到合理分担。”李凌云分析称,按照大多数地区的规定,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来发放,且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待。此外还要考虑到,部分省份要求,如果劳动者有不止一个0~3岁的子女,育儿假可以叠加,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用工成本更高。而在婚假、生育假等假期纷纷加码的背景下,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自然不足。在法律规范层面,李凌云告诉记者,不少省份在地方法规中将育儿假设定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而有的地方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还有的地区仅将育儿假作为一个“倡导性”“鼓励性”政策。在强制推行育儿假的省份中,很多也并未列明用人单位不给假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仅要求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只依赖企业自觉执行,育儿假恐沦为‘纸面福利’。”李凌云说。对于男职工请育儿假面临的现实困境,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复卫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国家之所以推出育儿假,除了希望提升生育意愿、减轻抚育压力之外,另一个初衷便是保障男性育儿权利,鼓励男性承担育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父亲更多地参与孩子成长,也有助于减少雇主性别偏见,为女性营造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但现实中,受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的影响,一些企业认为,母亲是0~3岁婴幼儿的主要照护者,故对男职工休育儿假表现出不理解或抵触。“若育儿假在执行中被异化为女性专属,恐怕会加剧职场的性别歧视,不利于就业平等,也会使父职缺位,这显然与政策初衷背道而驰,必须予以纠正。”杨复卫告诉记者。探索建立休假成本共担模式“要想推动生育假期顺畅落地,首先要减轻企业在这方面的用工成本。”李凌云认为,除了法定的产假之外,地方条例中所规定的女性生育假、男性陪产假、父母育儿假等生育假期的工资及其他用工成本,也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杨复卫建议,改变仅由单位缴费的生育保险筹资模式,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方共担模式,拓宽生育保险费来源,增强基金可持续性。“分摊成本是有效实施育儿假的前提,以此为基础,各地可以考虑将鼓励性政策变为强制性政策,并设立一定的罚则。”李凌云说,对于育儿假,父母的陪伴无法用金钱衡量,纠正措施不应仅是金钱处罚,而应当通过劳动监察等方式保障假期足额执行。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休育儿假也不能任性而为。李凌云提醒劳动者,休育儿假要遵循企业的请假流程,提前与单位沟通休假计划,不能不顾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强行休假。她也表示,如果孩子患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需要家长紧急处理或陪伴治疗,用人单位应尽量准假。“企业当诚信行使用工管理权,不得通过提高审批门槛、将休假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等方式,变相胁迫员工放弃休假,也不得在员工休假返岗后对其调岗、降薪或辞退。”杨复卫说。在休假安排上,杨复卫表示,目前,育儿假的适用范围仅包含传统劳动者,尚未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未来可考虑分层次、分阶段地扩大适用主体范围,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杨复卫看来,扭转传统育儿观念难以一蹴而就。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育儿假、陪产假等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凝聚父母双方共同育儿的社会共识。
竞业限制新规利于人才有序流动
保洁、保安、厨师也被竞业限制?据报道,近年来,一些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甚至“全员覆盖”,有的企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还有的企业约定低补偿金、高违约金等“霸王条款”,严重影响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近日,人社部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给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立规矩”。随着指引的出台,“签完竞业协议面临全行业封杀”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新规回应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乱象,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出了更清晰的边界,也为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段时期以来,竞业限制在实践中出现了扭曲和异化倾向。不少企业滥用竞业限制,不论岗位、不论级别,都列入竞业限制范围,甚至出现“全员竞业”的极端案例。还有一些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用“天价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再就业的区域和行业。这些做法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还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劳动力市场的活力。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本清源,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应严格限定于高管、高技及其他确需保密的人员,不能任意扩大。尤其强调,普通员工掌握的行业通用知识、一般经营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这一点至关重要,它从源头上遏制了企业“滥用保密条款”的行为,让竞业限制回归其立法本意——真正保护企业核心秘密,而非成为限制人才流动的工具。除了规范适用对象,指引还聚焦于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合理约定。新规提出了补偿金的“参考标准”,明确月补偿一般不低于离职前平均工资的30%,限制期限超一年的建议不低于50%,并且严禁企业以工资中包含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在违约金方面,也要求其金额应与实际可能造成的损失相称,通常不超过补偿总额的五倍。这些细化标准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逼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新规不是束缚,而是引导。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既能够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又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明确的规则意味着更强的就业安全感和更公平的职场环境。他们不必再为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担忧,可以更放心地流动和择业。健康的市场环境离不开人才的有序流动。设立竞业限制的本意,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此次新规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新规既为企业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最终将促进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规矩”已立,关键在于落实。期待企业能以更加开放、自信的态度看待人才流动,劳动者也能在公平的人力市场中安心择业、发挥所能。如此,竞业限制才能真正成为商业秘密的“防火墙”,而非人才流动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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